(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29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费彩云与薛良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彩云,薛良言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2901号原告:费彩云,女,196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被告:薛良言,男,195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费彩云诉被告薛良言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费彩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75元,由原告费彩云负担。审判员 驭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叶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