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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29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费彩云与薛良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彩云,薛良言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2901号原告:费彩云,女,196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被告:薛良言,男,195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费彩云诉被告薛良言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费彩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75元,由原告费彩云负担。审判员  驭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叶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