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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洋民初字第0138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3-27

案件名称

穆某某与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某某,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洋民初字第01384号原告穆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车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穆某某与被告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穆某某于2013年11月4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穆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穆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穆某某承担。审判员  雷崇理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张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