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沾下商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李东昌与姜竹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沾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沾下商初字第61号原告(反诉被告)李东昌,男,住沾化县。委托代理人刘芳军,山东芳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学生,山东芳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姜竹民,男,住沾化县。委托代理人王星吉,滨州滨城大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李东昌诉被告(反诉原告)姜竹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东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反诉原告(被告)姜竹民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本院认为,原告李东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对原告提起的本诉按撤诉处理。反诉原告(被告)姜竹民向法院申请撤回反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原告李东昌诉被告姜竹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二、准许反诉原告(被告)姜竹民撤回对反诉被告(原告)李东昌的起诉。本诉案件受理费385元,减半收取192.5元,由原告李东昌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反诉原告(被告)姜竹民负担。审判长  付风安审判员  贾新国审判员  孙民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傅伟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