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盐商初字第7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湖支公司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等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湖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彭道光,沛县恒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沛县诚昊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盐商初字第771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湖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卢伟。委托代理人:XX。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公司。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被告:彭道光。被告:沛县恒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沛县诚昊运输有限公司。本院于2013年7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湖支公司诉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彭道光、沛县恒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沛县诚昊运输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3日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彭道光、沛县恒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沛县诚昊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湖支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彭道光、沛县恒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沛县诚昊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38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湖支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 扬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孙晓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