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浒商初字第108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慈溪市亮角落广告策划有限公司与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交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亮角落广告策划有限公司,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交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浒商初字第1089号原告:慈溪市亮角落广告策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映珍。委托代理人:陈邦法。被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交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琪。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亮角落广告策划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交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慈溪市亮角落广告策划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亮角落广告策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慈溪市亮角落广告策划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洪 逸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代书记员 张迪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