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杨民初字第0076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杨民初字第00764号原告张某甲,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赵某某,杨陵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李某某,杨陵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乙,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杨某某,陕西至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张某甲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甲承担。审 判 长 赵雅玲审 判 员 王西江代理审判员 曹亚琦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彭 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