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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杨民初字第0076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杨民初字第00764号原告张某甲,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赵某某,杨陵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李某某,杨陵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乙,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杨某某,陕西至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张某甲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甲承担。审 判 长  赵雅玲审 判 员  王西江代理审判员  曹亚琦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彭 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