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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资执字第51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原告资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廖周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资执字第514号申请人资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2013)资法民二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资兴市人民法院强制被执行人廖周清、欧素平、代辉萍履行(2013)资法民二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用。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按协议约定内容兑现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六)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2013)资法民二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执行员  李江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赵 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