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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余泗民初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孙某与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泗民初字第245号原告:孙某。被告:戚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承担。审 判 员 郑学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代书记员 王瑶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