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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历民初字第16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1-10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历民初字第1621号原告杨某某,男,住济南市历下区。委托代理人杨XX,山东泺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邵长丰,山东泺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信某某,女,住济南市历下区。委托代理人王伟,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金一,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某某与被告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董浩独任审判,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邵长丰,被告信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王伟、宋金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经人介绍相识,2005年2月1日登记结婚,2007年6月22日生一女,取名杨甲。由于双昂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人生观、世界观有很大分歧,由其是在为人处世、待人接物方面,致使男方父母无法与女方共处,原、被告在产生矛盾后也无法沟通,失去了共同经营生活、承担家庭责任的能力,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法共同生活,故原告杨某某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女儿杨甲由男方抚养,女方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3、诉讼费由双方共同承担。原告杨某某为证明其主张成立,提交证据如下:1、结婚证1份;2、出生证明1份;3、户口本复印件1份。被告信某某辩称,被告信某某不同意离婚,双方结婚已经8年,且有一女,婚后双方一直相处和睦,感情融洽,被告深切感受到原告在婚姻中给予被告的关爱。被告虽然也曾提出分手、��婚之类的话,但都是任性、耍小脾气的儿戏话。被告十分珍惜婚姻,且孩子还小,需要一个完整的家和父母的共同关爱。被告对公公婆婆是很尊重的。人无完人,但我会尽力去改,我会做出最大努力,故原、被告的婚姻并未到无法挽回的地步,请求法院给予被告一些时间,再做一些努力。被告信某某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经人介绍相识,2005年2月1日登记结婚,2007年6月22日生一女,取名杨甲,现在山东大学第二附属小学上学。原告杨某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信某某不同意离婚,由此形成诉讼。原、被告因,由此形成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相识、相知至结婚生女,应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夫妻之间难免会有磕磕碰碰,不能就此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只要双方都替对方着想,多替孩子考虑,深刻反思,改正缺点,相互宽容和理解���多注重情感交流,真切地去关爱对方,双方和好如初还是可能的。本院为慎重处理,决定给予双方和好机会,希望双方能够互敬互谅、和好如初,故本院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理由欠当,本院不予支持,同时对子女抚养不再涉及。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信某某离婚;二、驳回原告杨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董 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孟晓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