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城执字第185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李小亮与毛瑞平、青岛博信置业服务有限公司、薛吉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亮,毛瑞平,青岛博信置业服务有限公司,薛吉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城执字第1852号申请执行人李小亮。被执行人毛瑞平。被执行人青岛博信置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红岛街道宿流社区东。组织机构代码:66454266-2。法定代表人毛瑞平,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薛吉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小亮与被执行人毛瑞平、被执行人青岛博信置业服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薛吉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了付款义务,并交纳了该案的执行费。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青民五终字第16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张 燕审判员 陶志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卓 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