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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乾法执字第0024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林位建与王艳荣咸阳通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位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乾法执字第00248号申请执行人林位建,男。申请被执行人王艳荣,男。申请被执行人咸阳通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军社,该公司经理。林位建与王艳荣、咸阳通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道路运输侵权纠纷一案,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4日作出的(2012)咸民终字第005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王艳荣、返还原告林位建煤34.3吨(或折价赔偿损失),咸阳通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并承担诉讼费850元,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林位建于2013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8月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申请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本院查询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工商登记,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乾法执字第0024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战民代理审判员  史志强代理审判员  梁小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葛小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