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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桓执字第6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郑茂田劳务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茂田,田绪国,山东起凤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桓执字第681号申请执行人:郑茂田。被执行人:田绪国。被执行人:山东起凤建工股份有限公司。郑茂田与田绪国、山东起凤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桓台县人民法院(2012)桓民初字第1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田绪国、山东起凤建工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郑茂田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恢复执行。本案经本院依法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桓台县人民法院(2012)桓民初字第16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夏 军审判员 徐 亮审判员 张拥政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陈 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