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桓执字第6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郑茂田劳务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茂田,田绪国,山东起凤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桓执字第681号申请执行人:郑茂田。被执行人:田绪国。被执行人:山东起凤建工股份有限公司。郑茂田与田绪国、山东起凤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桓台县人民法院(2012)桓民初字第1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田绪国、山东起凤建工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郑茂田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恢复执行。本案经本院依法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桓台县人民法院(2012)桓民初字第16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夏 军审判员 徐 亮审判员 张拥政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陈 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