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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阎民二初字第0034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中航飞机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飞机分公司与西安飞机工业(集团)实业总公司食品机械厂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航飞机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飞机分公司,西安飞机工业(集团)实业总公司食品机械厂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阎民二初字第00346号原告中航飞机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飞机分公司。被告西安飞机工业(集团)实业总公司食品机械厂。本院在审理中航飞机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飞机分公司与西安飞机工业(集团)实业总公司食品机械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航飞机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飞机分公司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航飞机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飞机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航飞机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飞机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减半收取1380.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欣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程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