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黄执民字第0010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韩斌斌与被执行人冯琦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某某,冯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黄执民字第00108号申请执行人韩某某,男,1982年7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冯某某,女,198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2013)黄民初字第0014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认的韩某某与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33000元。申请执行人韩某某于2013年10月25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于2013年10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于2013年10月25日向被执行人冯某某送达(2013)黄执民字第00108号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执行材料,要求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小轿车折价款33000元、承担执行费395元,并告知其不履行的法律后果。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冯某某于2013年10月28日、10月31日分别交来执行款5000元、18000元,11月4日交来执行款10000元、执行费395元。申请执行人韩某某于2013年11月4日领取全部执行款。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2013)黄民初字第0014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认的冯某某支付韩某某小桥车折价款330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永明审判员  冯 霞审判员  冯娅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马晓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