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法民初字第66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孟庆明与山东永力起重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庆明,山东永力起重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法民初字第663号原告孟庆明委托代理人陈增栋被告山东永力起重机械股份���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文继美委托代理人马庆鸿委托代理人刘冰本院于2013年8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孟庆明诉被告山东永力起重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双方当事人之间争议较大,依法应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依法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长 李荣江审判员 高 青审判员 赵立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文桂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