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谷刑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3-17

案件名称

臧富九玩忽职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甘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臧某某

案由

玩忽职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谷刑初字第102号公诉机关甘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臧某某,男,汉族,生于1956年7月25日,甘谷县人,中专文化,甘谷县教育局干部。2013年5月31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甘谷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甘谷县人民检察院以谷检刑诉字(2013)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臧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3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甘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万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臧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甘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在2007年秋季学期,被告人臧某某在审核甘谷县金山农业中学上报中职国家助学金的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将该校不符合条件的2006级、2007级普通高中学生200多人,虚报注册为中职学生学籍并审核通过,骗取了2007年秋季学期225人168750元、2008年春季学期224人168000元、2008年秋季学期、2009年春季学期分别是213人319500元,四学期的助学金共计639750元。被告人臧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臧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有意见,认为这个罪名定重了;对起诉书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无异议,无辩解理由。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臧某某系甘谷县教育体育局在职干部。2007年秋季学期至2009年春季学期期间,甘谷县金山农业中学将不符合条件的2006级、2007级普通高中学生200多人虚报为中职学生学籍,被告人臧某某当时负责审核,因其严重不负责致使金山农业中学虚报名单得以通过,致使国家助学金被骗取639750元,造成国家重大损失。上述事实有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甘谷县人民检察院立案决定书,证实2013年5月31日对被告人臧某某涉嫌玩忽职守罪一案立案侦查的事实经过;2、被告人臧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编制证复印件,证实被告人臧某某的基本身份情况;3.甘谷县教育局谷教发(2012)115号关于成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通知及关于中职工作管理情况说明,证实管理中心以及中职管理工作由被告人臧某某负责的事实;4.天财教(2007)946号、(2008)460号、(2008)988号、(2009)127号、363号文件及国家助学金预算资金分配表,证实根据甘时财教(2008)270号文件精神,天水市财政局和天水市教育局给各县区随文下达天水市2007年秋季、2008年春季学期、2008年秋季学期以及2009年春季学期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的事实经过;5.金山农业中学受助学生名单(2006级至2008级)、发放名额表、银行代发清单,证实不符合条件的2006级、2007级普通高中学生领取国家中职助学金的事实经过;6.甘谷县教育局出具“关于臧某某同志工作表现”,证实被告人臧某某平时工作表现较好的事实;二、证人证言有:1.证人何某某的证言,证实2007年秋季至2009年春季共四学期给虚报为中职生的普通高中生发放国家助学金的情况;2.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证实因被告人臧某某不会电脑操作,由其兼报中职学籍注册后交臧某某审核的事实经过;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在其担任甘谷县教育体育局副局长期间,中职学生学籍管理由教育股负责,具体负责审核的人是臧某某的事实;4.证人谢某某的证言,证实2007年秋季至2010年秋季国家中职生助学金管理由其所在教育股负责,具体负责的人为臧某某,因其不会电脑操作,委托赵某某兼报后由臧某某负责的事实;5.证人李忠义的证言,证实其担任金山农业中学校长期间虚报中职生骗职国家中职助学金的事实;三、被告人臧某某的供述,证实其主要犯罪事实,且与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相互印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臧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其负责中职学籍审核和国家助学金办理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其职责,致使国家助学金被骗取共计639750元,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成立。被告人臧某某能够当庭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酌定依法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臧某某主观恶性较小,情节轻微,庭审中真诚悔罪,决定对其免除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臧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郭有生审判员  赵步青审判员  周 乔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牛佳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