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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眉民一初字第0077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王科强诉张海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科强;张海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眉民一初字第00773号原告王科强,男,生于1965年3月20日。被告张海宏,男,50岁。原告王科强与被告张海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科强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我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科强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王科强负担。审判员  王淑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张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