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瑞塘商字第82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王强与刘光荣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强,刘光荣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塘商字第829号原告王强,(公民身份号码:511521198911120756)。被告刘光荣,(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8010141410)。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强与被告刘光荣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强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强撤回起诉。审 判 员 黄益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代)书记员 董利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