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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瑞塘商字第82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王强与刘光荣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强,刘光荣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塘商字第829号原告王强,(公民身份号码:511521198911120756)。被告刘光荣,(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8010141410)。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强与被告刘光荣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强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强撤回起诉。审  判  员  黄益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代)书记员  董利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