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迁民初字第146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6-16
案件名称
原告迁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洒河桥信用社与被告白桂琨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迁民初字第1462号原告:迁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洒河桥信用社。法定代表人:李胜旗,系该社主任。组织机构代码证号:10513143-7。被告:白桂琨,男,汉族,住迁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迁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洒河桥信用社与被告白桂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迁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洒河桥信用社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迁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洒河桥信用社的撤诉申请系自愿,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迁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洒河桥信用社撤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晓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朱海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