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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民一初字第194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安平县科创机械制造厂与何立云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平县科创机械制造厂,何立云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一初字第1949号原告安平县科创机械制造厂,住所地:安平县。负责人李普祥,任厂长。委托代理人李伟,男,1985年6月3日出生,汉族,该厂职工,住安平县。被告何立云,男,198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平县科创机械制造厂诉被告何立云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平县科创机械制造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安平县科创机械制造厂负担。审判员 王 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刘宏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