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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小公催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中阳县龙腾贸易有限公司、曹学平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阳县龙腾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小公催字第22号申请人中阳县龙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曹学平,总经理。申请人中阳县龙腾贸易有限公司因遗失票号为3130005222198571的银行承兑汇票,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我院于2013年10月21日受理该案。2013年11月4日申请人向我院提出撤回公示催告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受理费一百元,由申请人中阳县龙腾贸易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田晓彩二0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黄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