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小公催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中阳县龙腾贸易有限公司、曹学平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阳县龙腾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小公催字第22号申请人中阳县龙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曹学平,总经理。申请人中阳县龙腾贸易有限公司因遗失票号为3130005222198571的银行承兑汇票,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我院于2013年10月21日受理该案。2013年11月4日申请人向我院提出撤回公示催告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受理费一百元,由申请人中阳县龙腾贸易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田晓彩二0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黄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