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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鹿西商初字第70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温州志俊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温州加仕德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某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温州某某某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温鹿西商初字第706号原告:温州某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某某。被告:温州某某某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某某。原告温州某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某某某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聪碧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温州某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温州某某某鞋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温州某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诉称:原告系从事包装材料销售的企业,与被告建立业务往来已有好几年,结算方式为不定期结算,截止2012年9月10日,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材料款24890元,被告答应稍后付清。在原告多次催讨下,被告于2013年5月6日向原告出具了兑现日期为2013年5月30日的8000元支票,原告兑现时发现是空头支票,于2013年6月初归还支票并多次催讨无果。被告违反承诺,再三拖延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材料款2489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为证明诉称的事实,原告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1.原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2.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情况原件一份,证明被告的身份及主体资格。3.材料结算单原件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货款的事实。4.中国建设银行转账支票复印件一份,证明结算单上已付的8000元,被告曾开具一张空头支票金额为8000元的事实。被告温州某某某鞋业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被告温州某某某鞋业有限公司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经审核,证据1-3均不存在瑕疵和疑点,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的要求,本院均予以认定。原告提供的证据4系复印件,结合证据3以及原告庭后补充提供的温州市某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3013年6月份银行交易明细,该支票记载的8000元货款未实际入账,可见系空头支票,故本院对该证据亦予以认定。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系从事销售包装材料的企业,被告系从事生产销售鞋、鞋材的企业,原、被告之间有业务往来。2012年9月10日,经双方结算,被告欠原告材料款24890元,并由被告出具结算单一份,载明欠款的事实。2013年5月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金额为8000元的转账支票一份,出票时间记载为2013年5月30日,收款人为温州市某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并在结算单上注明已付8000元及时间。另查明,温州市某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在2013年5月30日至6月18日之间没有收到被告货款8000元的记录。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拖欠原告货款2489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中8000元货款虽被告曾开具转账支票,但该支票系空头支票,现被告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已支付该部分款项,故该8000元被告仍应予以支付。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24890元,并要求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利息损失,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温州某某某鞋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温州某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货款2489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从2013年9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2元,减半收取211元,由被告温州某某某鞋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 判 员 孙聪碧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代书记员 温胜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