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湖吴织民初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1-27
案件名称
湖州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汤勤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州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汤勤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吴织民初字第271号原告:湖州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为琴。被告:汤勤根。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州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汤勤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催交后仍未预交。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湖州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莘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叶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