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南商初字第44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4-2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市支行与包文教、包宝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市支行,包文教,包宝障,马方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南商初字第44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市支行。法定代表人:马政良。委托代理人:王旭阳。被告:包文教。被告:包宝障。被告:马方宝。本院在审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市支行与包文教、包宝障、马方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市支行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包文教、包宝障、马方宝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市支行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市支行撤回对包文教、包宝障、马方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98元,减半收取649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市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力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代书 记员 杜 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