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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南商初字第44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4-2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市支行与包文教、包宝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市支行,包文教,包宝障,马方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南商初字第44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市支行。法定代表人:马政良。委托代理人:王旭阳。被告:包文教。被告:包宝障。被告:马方宝。本院在审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市支行与包文教、包宝障、马方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市支行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包文教、包宝障、马方宝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市支行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市支行撤回对包文教、包宝障、马方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98元,减半收取649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市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力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代书 记员  杜 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