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铜王执字第0010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8-11
案件名称
贺春生、贺冬生、贺铜生、贺连生、贺海生与汝州市顺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春生,贺冬生,贺铜生,贺连生,贺海生,汝州市顺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铜王执字第00108号申请执行人贺春生,男,1960年3月28日生,。申请执行人贺冬生,男,1962年4月17日生。申请执行人贺铜生,男,1968年6月1日生。申请执行人贺连生,男,1970年4月3日生。申请执行人贺海生,男,1972年1月20日生。被执行人汝州市顺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军涛,经理。申请执行人贺春生、贺冬生、贺铜生、贺连生、贺海生与被执行人汝州市顺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7日作出的(2012)铜王民初字第0013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汝州市顺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贺春生、贺冬生、贺铜生、贺连生、贺海生于2013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4080元。本院在执行中,于2013年6月4日依法立案,于2013年6月14日向被执行人汝州市顺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贺春生、贺冬生、贺铜生、贺连生、贺海生支付诉讼费4080元的义务,向本院交纳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汝州市顺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18日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汝州市顺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贺春生、贺冬生、贺铜生、贺连生、贺海生3000元,剩余108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和解协议达成之日已全部履行完毕。并向被执行人汝州市顺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开具50元执行费票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铜王民初字第0013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惠 平审判员 常媛媛审判员 郭 川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王晓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