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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民初字第136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原告孙XX与被告谢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XX,谢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初字第1366号原告孙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农民,住安乡县XXXX。被告谢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农民,住安乡县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孙XX与被告谢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XX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XX自愿撤回起诉,这是她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理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XX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XX负担。审 判 员  马智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顾 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