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民初字第136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原告孙XX与被告谢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XX,谢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初字第1366号原告孙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农民,住安乡县XXXX。被告谢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农民,住安乡县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孙XX与被告谢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XX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XX自愿撤回起诉,这是她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理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XX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XX负担。审 判 员 马智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顾 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