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宜刑初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谭某林等人开设赌场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宜刑初字第227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某某,男,1985年12月2日出生,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6月26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由宜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宜章县看守所。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以湘宜检刑诉(2013)2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英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4月份以来,谭某甲、谭某乙、谭某丙、谭某丁(均另案处理)等人每逢宜章县天塘乡赶圩日,便在天塘乡市场摆放桌凳供他人赌博(以“开对子”和“广东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然后从中抽取赢利。2011年6月份,被告人谭某某参与其中成为股东,至2012年1月6日止,谭某某非法获利近6000元。公诉机关用以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谭某某当庭表示认罪,对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份以来,谭某甲、谭某乙、谭某丙、谭某丁(均另案处理)等人每逢宜章县天塘乡赶集日,便在天塘乡市场摆放桌凳供他人赌博(以“开对子”和“广东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然后从中抽取赢利。2011年6月份左右,被告人谭某某参与其中成为股东,至2012年1月6日止,谭某某非法获利近共计人民币6000元。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谭某某通过其亲属向本院预缴纳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2、证人谭某戊、谭某己的证言;3、宜章县公安局所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4、天塘乡市场管理委员会的报告;5、抓获经过;6、宜章县公安局出具被告人谭某某的人口信息;7、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2013)宜刑初字第44、62号刑事判决书8、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伙同他人提供赌博的场所及用具,供他人进行赌博,从中营利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谭某某起了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行为予以处罚。鉴于被告人谭某某当庭表示认罪,积极预缴纳部分罚金,具有悔罪表现,本院依法对被告人谭某某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谭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谭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已预缴纳一万元,未缴纳部分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6日起至2013年11月25日止)。二、被告人谭某某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六千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周四新代理审判员 王 晖人民陪审员 李大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肖莹莹附:相关法律条文一、实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二、程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