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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城民二初字第70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6-11

案件名称

贾芝龙与广州丽威昊能建筑涂料有限公司 、冯昌友劳务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芝龙,广州丽威昊能建筑涂料有限公司,冯昌友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城民二初字第700号原告贾芝龙,男,197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广州丽威昊能建筑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718号409房。法定代表人冯昌友,职务不详。被告冯昌友,男,1987年3月5日出生。原告贾芝龙诉被告广州丽威昊能建筑涂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威公司)、冯昌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陈怡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并于2013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芝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丽威公司及冯昌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贾芝龙诉称:2011年12月21日,丽威公司与贾芝龙签订《施工合同》,将三亚市亚龙湾行政中心的外墙涂料工程以清包工的方式承包给贾芝龙。2011年12月18日,贾芝龙进场施工至当年农历12月26日。2012年2月,丽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冯昌友因更改涂料要求贾芝龙重新打样板,但在更改工作程序的同时双方未能就价格达成一致意见,随后冯昌友以原定价格与贾芝龙就已完成的工程进行结算,并于2012年2月16日出具欠条,表明尚欠贾芝龙16000元工程款,并拟于3月1日付清。由于丽威公司至今尚未支付该笔工程款,为维护贾芝龙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令丽威公司与冯昌友向贾芝龙支付工资16000元。被告丽威公司及冯昌友均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21日,贾芝龙与丽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冯昌友签订《海南三亚市亚龙湾行政中心外墙质感颗粒涂料施工合同》,约定丽威公司将海南三亚市亚龙湾行政中心的外墙质感颗粒涂料工程承包给贾芝龙施工,承包方式为包工不包料,单价为15元/㎡,进场日期为2011年12月17日,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施工过程中15天后按照工程进度的工程量80%,经核实三天内付款。经丽威公司初步验收支付至已完成工程量的90%。工程经项目发展商验收合格后20天内付到97%,预留3%保质金,保修期满后,一个星期内付清全部工程款等。庭审中,贾芝龙陈述其于2011年12月17日开始组织工人进场施工。施工过程中,由于双方对工程单价的变更问题未能协商一致,2012年2月16日结算后贾芝龙退场。为此,贾芝龙提供《欠条》,证明经结算,丽威公司与冯昌友尚欠其工程结算款16000元。该《欠条》载明:“现因三亚亚龙湾行政中心工程,尚欠贾龙工程结算款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正,拟于2012年3月1日还清。此据!欠款人:冯昌友2012年2月16日”。上述还款期限届满后,丽威公司与冯昌友一直未向贾芝龙支付拖欠的工程结算款,贾芝龙遂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海南三亚市亚龙湾行政中心外墙质感颗粒涂料施工合同》、欠条以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并经庭审举证,足资认定。本院认为:从《海南三亚市亚龙湾行政中心外墙质感颗粒涂料施工合同》的约定来看,贾芝龙为丽威公司提供涂料施工服务,双方实质是形成劳务合同关系,该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丽威公司将涉诉劳务工程分包给贾芝龙施工,贾芝龙已按约进行施工,丽威公司应当向贾芝龙支付相应的劳务报酬。根据贾芝龙提供的《欠条》,并结合贾芝龙承包涉诉工程劳务工作的事实,可以认定丽威公司尚欠贾芝龙涉诉工程劳务报酬16000元。根据《欠条》的记载,丽威公司应当于2012年3月1日前付清该笔劳务报酬,但丽威公司至本案审理时尚未向贾芝龙清偿该笔劳务报酬,故贾芝龙向丽威公司主张16000元劳务报酬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冯昌友作为丽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非涉诉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其代表公司签约及出具《欠条》的行为系职务行为,故贾芝龙诉求冯昌友支付涉诉劳务报酬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丽威公司及冯昌友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广州丽威昊能建筑涂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贾芝龙支付拖欠工程劳务报酬16000元;驳回原告贾芝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已预交10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广州丽威昊能建筑涂料有限公司负担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 怡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唐井妹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