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沁刑初字第0022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呼语州贪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语州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沁刑初字第00224号公诉机关沁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呼语州,男,1972年5月20日出生于沁阳市,汉族,大专文化,系沁阳市人民医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中共党员。因涉嫌犯贪污罪,经沁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3年7月5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经焦作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由沁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沁阳市看守所。辩护人刘小楞,河南合祥律师事务所律师。沁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沁检刑诉(2013)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呼语州犯贪污罪,于2013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玥言、张道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呼语州及其辩护人刘小楞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7月至2010年12月,被告人呼语州利用负责沁阳市人民医院新农合慢性病补偿资金审核发放工作的职务便利,采取虚报、造假的方式侵吞、骗取公款664500.50元。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认为被告人呼语州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骗取公共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呼语州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辩称其行为应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呼语州的辩护人刘小楞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呼语州犯贪污罪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但认为被告人呼语州认罪态度好,主观恶性小,家庭困难,平时表现好,建议对被告人呼语州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呼语州于1994年11月在沁阳市人民医院参加工作,1997年11月转正定级成为正式职工,2006年1月开始在沁阳市人民医院新农合办公室工作,负责新农合慢性病人补偿资金审核发放工作。2006年7月至2010年12月,被告人呼语州利用负责沁阳市人民医院新农合慢性病补偿资金审核发放工作的职务便利,采取虚报病人的医药费和报销数额以及伪造患者名字登记新农合慢性病门诊补助登记表等的方式侵吞、骗取公款664500.50元,并将该款挥霍。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呼语州的供述及自书检查,证实2006年至2010年是被告人呼语州负责慢性病补偿款的领取和发放工作。被告人呼语州通过虚报病人的医药费和报销数额以及伪造患者名字登记新农合慢性病门诊补助登记表等方式,侵吞、骗取公款60余万元。2、证人证言(1)证人梁某某、王某某、范某某的证言(梁某某系沁阳市人民医院财务科工作人员;王某某系沁阳市人民医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范某某系沁阳市人民医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主任),三人均证实在沁阳市纪检委对全市医疗系统开展新农合资金专项调查工作中,核查发现新农合慢性病补偿资金拨付金额与实际支出金额不符。经对门诊实际就诊缴费的慢性病人明细表与被告人呼语州在财务科填报的慢性病补助登记表进行比对后,发现一部分名单和费用都是伪造的,另一部分名单真实但费用是虚报的。名单和费用都是伪造的那部分是病人没有到沁阳市人民医院就诊,被告人呼语州把这部分钱按补助比例领取了。名单是真实但费用是虚报的部分减去患者在门诊实际缴纳的费用就是被告人呼语州虚报的部分,被告人呼语州按照补助比例将该款领取。2006年到2009年12月补偿比例是30%,2010年是40%。(2)证人李某某(系沁阳市人民医院财务科出纳)的证言,证实2006年至2010年期间,被告人呼语州一个人负责慢性病补偿款的领取和发放。具体程序是被告人呼语州先到医院财务科打借条借一部分钱出来,用于给病人报销医疗费,之后把慢性病补助登记表交到医院财务科,再把借条抽回。3、书证(1)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呼语州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2)沁阳市人民医院出具的职务证明,证实被告人呼语州于1994年11月参加工作,系该院正式职工。2006年1月至案发在新农合办公室工作,负责新农合慢性病人补偿资金审核发放工作。(3)沁阳市人民医院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证实沁阳市人民医院系国家事业单位。(4)被告人呼语州招工审批表、转正定级审批表、劳动合同书,证实被告人呼语州1994年11月在沁阳市人民医院参加工作,1997年11月转正定级成为正式职工,被告人呼语州系国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5)沁阳市人民医院关于新农合慢性病补偿比例及发现被告人呼语州犯罪线索的情况,证实被告人呼语州自2006年7月至2010年12月负责新农合慢性病补偿资金发放工作,期间向该院财务科领取慢性病补偿资金1317489.41元,已向患者发放652988.91元,还有664500.50元未上交。按照沁阳市新农合管理办公室相关规定具体补偿标准为2006年至2009年报销比例为30%,2010年报销比例为40%。(6)本案数据计算来源及数字情况表,证实被告人呼语州贪污数额为664500.50元。(7)沁阳市人民医院提供2006年新农合慢性病门诊无交费记录名单,证实2006年被告人呼语州伪造的病人名单、医疗费,领取补助金额为120.06元。(8)沁阳市人民医院提供2007年新农合慢性病门诊无交费记录名单,证实2007年被告人呼语州伪造的病人名单、医疗费,领取补助金额为22965.84元。(9)沁阳市人民医院提供2008年新农合慢性病门诊无交费记录名单,证实2008年被告人呼语州伪造的病人名单、医疗费为,领取补助金额为78678.29元。(10)沁阳市人民医院提供2009年新农合慢性病门诊无交费记录名单,证实2009年被告人呼语州伪造的病人名单、医疗费,领取补助金额为79816.33元。(11)沁阳市人民医院提供2010年新农合慢性病门诊无交费记录名单,证实2010年被告人呼语州伪造的病人名单、医疗费,领取补助金额为15532.64元。(12)沁阳市人民医院提供2006年至2010年新农合慢性病补偿情况一览表情况说明及统计表,证实2006年7月至2010年12月被告人呼语州伪造领取补偿197113.16元,虚报与真实的领取补偿1120376.25元,共计1317489.41元,与门诊实际收费领取补偿652988.91元相减得664500.50元,为被告人呼语州实际侵吞的公款数额。(13)被告人呼语州上报财务科病人医疗费、补偿金额汇总统计表、原始报表,证实从2006年7月至2010年12月被告人呼语州在医院财务科领取慢性病补偿共计1317489.41元,包含伪造、虚报和真实的补贴。(14)沁阳市人民医院2006年至2010年慢性病新农合门诊实收费用明细表。2006年7月至2010年12月医院门诊实际收费后补偿共计652988.91元。(15)发破案经过及侦查终结报告,证实案件发、破及侦查情况。(16)2013年8月16日沁阳市人民医院出具证明,证实因2006年新农合门诊未上电子程序,无法区分慢性病患者,故无法通过与门诊收费记录比对方式核查出虚报名单及金额。本院认为,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所谓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本案中,被告人呼语州系沁阳市人民医院正式工作人员,利用负责沁阳市人民医院新农合慢性病补偿资金审核发放工作的职务便利,采取虚报、造假的方式侵吞、骗取公款664500.5元,其行为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贪污罪。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呼语州犯贪污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确认。被告人呼语州辩称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的辩解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被告人呼语州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呼语州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5日至2028年7月4日止。)二、违法所得人民币664500.5元,依法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张敏洁审 判 员  王慎锋人民陪审员  陈燕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郭玉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