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陇执字第0044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党招艳与屈文军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党招艳,屈文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陇执字第00445号申请执行人党招艳,女,生于1971年1月5日。被执行人屈文军,男,生于1989年2月10日。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陇民初字第0004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屈文军赔偿党招艳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00.00元。在调解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屈文军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党招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党招艳与被执行人屈文军自愿达成由被执行人赔付申请人医疗费等经济损失10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人自愿放弃的和解协议。经审查该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现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陇民初字第0004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建峰审判员 王建敏审判员 李 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王秀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