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淇滨民初字第207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3-21
案件名称
牛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某,王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淇滨民初字第2072号原告牛某某,女,1988年12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靳海国,鹤壁市淇滨区钜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朋,男,1988年3月13日出生。原告牛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郝付勇独任审判,于2013年10月17日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牛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靳海国,被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牛某某诉称:2010年6月份其经人介绍与被告王某相识,由于彼此再婚,未经充分了解便草率举行了典礼仪式,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其将父母给的20000元带到被告王某家中偿还了被告王某所欠外债,后又从亲戚处借来20000元为被告王某购买了一辆客车以备被告王某挣钱养家。其与前夫的孩子***也一同到被告家中共同居住。婚后的共同生活中。被告王某懒惰成性、经常嗜赌成瘾的恶习日益凸显,且好逸恶劳、嗜酒如命,更不能容忍的是动不动在生活中经常对其施加暴力。为生活不得不忍气吞声。其面对被告王某的多次殴打和摧残,多次以泪洗面,但考虑均是再婚,考虑到两个孩子的今后成长,只得委曲求全。多次对被告王某的好言相劝以及其家人多次劝导和交易,被告王某非但不思悔改,反而更肆无忌惮。更甚者为还其赌债,被告王某逼迫我撇下两个孩子外出打工。今年5月份正式分居。至此双方根本就不存在任何夫妻感情,更没有任何可以挽回的余地。无奈,现只得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双方婚姻关系;2、婚生女儿***随其共同生活,被告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被告王某辩称:其坚决不同意离婚。不同意婚生女***由原告牛某某抚养。原告牛某某诉称的殴打以及结婚时原告牛某某带20000元钱不是事实。原告牛某某说5月份正式分居不是事实。原告牛某某诉称其拿钱还赌债也不是事实。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原告牛某某与被告王某经人介绍认识,经相互了解后,于2010年8月9日在鹤壁市淇滨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二人育有一女***(2011年6月16日出生)。原告牛某某与被告王某结婚时带一子***。原、被告双方婚后经常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原告牛某某要求与被告王某离婚未果,诉至法院。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予离婚须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依据。本案中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后登记结婚,且生育一女,说明双方在共同生活中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夫妻共同生活中,应当相互理解和包容,珍惜夫妻感情。原告牛某某诉称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未能充分举证予以证实,且被告王某不予认可,为稳定婚姻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睦,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对原告牛某某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牛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须以原、被告双方离婚为前提,本院亦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牛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牛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郝付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窦立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