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西民一初字第1638-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6-01-19

案件名称

金某与刘某、陈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刘某,陈某

案由

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一初字第1638-2号原告金某。被告刘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与被告刘某、陈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某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交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刘某、陈某的房产和车辆,并为此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依据申请保全了被申请人刘某相应的财产,并于2013年8月21日查封了申请人查封原告金某用于保全担保的西乡塘区鲁班路93号翰林华府05栋瀚礼阁X座X号房产及西乡塘区鲁班路93号翰林华府地下室X号车位。申请人金某于2013年9月26日向本院递交变更担保物申请书,请求将西乡塘区鲁班路93号翰林华府05栋瀚礼阁X座X号担保房产变更为其所有的桂A×××××宝马小汽车一辆。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本院对金某位于西乡塘区鲁班路93号翰林华府05栋瀚礼阁X座X号担保房产房产的查封;二、查封申请人金某所有的桂AXXX**宝马小汽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谢居广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覃柳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