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获民初字第125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赵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获民初字第1253号原告赵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本院于2013年10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赵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某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承担。审判员 贺雪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穆应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