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鼓民初字第58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原告Christina 某与被告程纬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CHR某,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鼓民初字第5861号原告CHR某(中文名韩某),女,德国国籍,1982年9月10日生,教师。委托代理人林宁,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201201011245283)翻译人员杨某,男,汉族,教师。被告程某,男,汉族,1986年12月14日生。本院于2013年9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CHR某诉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邢锐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CHR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林宁、翻译杨某,被告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原告CHR某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在中国相识,2011年4月29日登记结婚。因婚前感情基础不牢,婚后男方长期无业,未能按照事前约定就业或接受继续教育。从2012年11月起,双方争吵不断,男方数次搬出共同居住公寓。自2013年以来,双方矛盾加剧,原告只有付出没有收获,共同生活的基础丧失。2013年7月15日,原告回国休假以来,双方未在一起生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且原告明年6月要回国。要求判决解除婚姻关系,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程某辩称,双方感情很好,被告有家教收入,且从今年六月份开始就读研究生,双方只是偶尔争吵,并无根本矛盾。原告今年7月回德国后,双方有信件往来,原告还给被告买了礼物。原告原定于8月21左右回国,后又决定多呆一段时间,表示要重新考虑她的生活,被告不知所措。被告不同意离婚,希望可以弥补双方的感情,在一起共同生活。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在中国相识后恋爱,2011年4月29日在江苏省民政厅登记结婚。婚后初期双方感情较好,近来因家庭经济等问题,双方发生矛盾,原告CHR某以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程某解除婚姻关系。庭审中,被告坚持不同意离婚,并表示愿意按照原告的要求改善双方的关系。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原告的护照等证据在卷,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婚姻基础较好、婚后感情尚可,原告要求离婚的原因主要是双方因经济等问题发生摩擦未妥善处理所致。现被告程某不同意离婚,并愿意与原告一起化解矛盾,只要被告能够改进自身,双方还是有和好的可能,应考虑给予双方挽救婚姻的机会。原告CHR某现要求与被告程某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CHR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CHR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邢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见习书记员 卞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