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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淄执指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青岛浦凡特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博山二泵水泵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浦凡特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博山二泵水泵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九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淄执指字第98号申请执行人青岛浦凡特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法定代表人:董桂燕,总经理。被执行人博山二泵水泵厂。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法定代表人:于瀚晨,厂长。青岛浦凡特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博山二泵水泵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13)淄执字第392号〕。为便于本案执行,现指定高青县人民法院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青岛仲裁委员会青仲裁字(2012)第535号裁决一案指定高青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洪胜审 判 员  卫雁冰代理审判员  邢 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宋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