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县执字第88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林春荣、郑书文与罗勇、罗建国等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春荣,郑书文,罗勇,罗建国,陈秋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长县执字第886-1号申请执行人林春荣。申请执行人郑书文。被执行人罗勇。被执行人罗建国。被执行人陈秋桂。申请执行人林春荣、郑书文与被执行人罗勇、罗建国、陈秋桂股权转让纠纷一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长中民四初字第05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该案由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4日立案执行。2012年11月19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长中民执字第0185号执行裁定书,将该案指定由本院执行。本院于2012年11月21日立案执行。2102年11月2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罗勇、罗建国、陈秋桂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履行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长中民四初字第055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三被执行人均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罗建国持有的长沙兵勇气体有限公司的1215万元股权中364.5万元股权强制划转给申请执行人林春荣,将1215万元股权中364.5万元股权强制划转给申请执行人郑书文;二、将被执行人陈秋桂持有的长沙兵勇气体有限公司的60万元股权中18万元股权强制划转给申请执行人林春荣,将60万元股权中18万元股权强制划转给申请执行人郑书文;三、将被执行人罗勇持有的长沙兵勇气体有限公司的5万元股权中1.5万元股权强制划转给申请执行人林春荣,将5万元股权中1.5万元股权强制划转给申请执行人郑书文。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 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余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