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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执字第0181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昆明花园支行与陈小刚、王子森、杨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昆明花园支行,陈小刚,王子森,杨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未执字第0181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昆明花园支行(原名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西安市三桥支行)。被执行人陈小刚,男,1973年9月2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子森,男,1979年8月1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杨敏,男,1968年9月20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未民二初字第01004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陈小刚、王子森、杨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小刚、王子森、杨敏的银行存款130000元及逾期利息;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国强执行员  龚四华执行员  张春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苏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