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宜民终字第109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邓良兵与杨亚平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邓良兵,杨亚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宜民终字第109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邓良兵。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亚平。委托代理人:郑余付,女,系被告杨亚平之妻。上诉人邓良兵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安县人民法院(2013)江安民初字第5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邓良兵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邓良兵申请撤回上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邓良兵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邓良兵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俊卿审 判 员 梅兴艳代理审判员 李 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华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