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张诉保字第004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张家港市杨舍镇资产经营公司与江苏张铜集团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家港市杨舍镇资产经营公司,江苏张铜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张诉保字第0049号申请人张家港市杨舍镇资产经营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国泰南路9号法定代表人张伟。被申请人江苏张铜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工业新区。法定代表人方玉良。申请人张家港市杨舍镇资产经营公司以与被申请人江苏张铜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张铜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张家港市杨舍镇资产经营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张铜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张家港市杨舍镇资产经营公司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陶长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高天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