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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苍刑初字第124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林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温苍刑初字第124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因本案于2013年10月17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刑诉(2013)12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17日��晨,被告人林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经检测,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64mg/100ml)驾驶制动系统技术状况差的无号牌轻便三轮摩托车,沿苍南县龙港镇龙港大道自东往西方向行驶,当日1时40分许,途经龙港镇龙港大道与西一街路口处时,车辆碰撞由郭某某驾驶的停于该处等候交通信号灯的浙c×××××号轿车,造成两车受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苍南县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林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本案民事部分已调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郭某某的证言,酒精呼气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法医毒物鉴定检验报告书、酒后驾驶核查记录、车辆信��、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归案经过、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林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本应酌情从重处罚,但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民事部分已调解,又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拘役三个月十五日至五个月的量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17日起至2014年2月1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许明举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代书记员 张 翔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