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老河口刑初字第0007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秦某某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某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鄂老河口刑初字第00078号公诉机关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某某,男。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3年3月21日被刑事拘留,3月2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辩护人黄勇,湖北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以河检刑诉(2013)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某犯受贿罪,于2013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柴杰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某某及其辩护人黄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春季,被告人秦某某按照老河口市财政局、畜牧兽医局关于发放2011年度能繁母猪补贴工作要求,负责老河口市光化办事处生猪养殖户饲养能繁母猪发放补贴的申报、复核、登记、上报工作。2012年7月到9月,秦某某以弥补单位经费不足为名,索取、收受生猪养殖户李某、张某某、冯某某、王某甲等18人现金共计37200元据为己有。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1年春季,全市2011年度申报登记能繁母猪补贴工作已全面展开,被告人秦某某明知李某虚报能繁母猪头数,仍按其申报的128头和其妻名下43头登记上报。2012年8、9月份的一天,秦某某给李某打电话说:“能繁母猪补贴款到了,等钱领了给我搞一点。”李某表示同意。两天后,被告人秦某某到李某家,收下李某送的4800元。2、2011年春季,被告人秦某某明知张某某虚报能繁母猪头数,仍按申报的148头登记上报。2012年8、9月份的一天,秦某某给张某某打电话说:“能繁母猪补贴款到了,你给我搞一点。”张某某表示同意,后让秦某某到其所开餐馆拿钱。秦某某到秋丰路张老大餐馆,张某某妻子将4000元送给秦某某。3、2011年春季,被告人秦某某明知冯某某虚报能繁母猪头数,仍按申报的158头登记上报。2012年8、9月份的一天,秦某某给冯某某打电话说:“能繁母猪补贴款到了,你到银行查查。”冯某某查询后对秦说:“钱到账了,取了给你搞4000元喝茶钱。”当晚,二人在荣生饭店吃饭时,秦某某收下冯某某送的4000元。4、2011年春季,被告人秦某某明知王某甲虚报能繁母猪头数,仍按申报的162头登记上报。2012年8、9月份的一天,王某甲给秦某某打电话说:“你在哪儿?能繁母猪补贴款到了,给你搞3000元。”秦某某说在家。随后王某甲到秦某某家,送给秦30**元。5、2011年春季,被告人秦某某明知杨某甲虚报能繁母猪头数,仍按申报的65头登记上报。2012年8、9月份的一天,秦某某给杨某甲打电话说:“能繁母猪补贴款已到账了,等钱领了给我搞一点。”杨某甲表示同意。几天后,杨某甲给秦某某打电话让其到家里拿钱。秦某某赶到,收下杨某甲送的2000元。6、2011年春季,被告人秦某某明知潘某虚报能繁母猪头数,仍按申报的62头登记上报。2012年8、9月份的一天,秦某某给潘某打电话说:“能繁母猪补贴款到了,你给我搞一点。”潘某表示同意。潘某查询后给秦某某联系,二人约定在小东门见面,秦某某收下潘某送的2000元。7、2011年春季,被告人秦某某明知林某某虚报能繁母猪头数,仍按申报的128头登记上报。2012年8、9月份的一天,秦某某给林某某打电话说:“能繁母猪补贴款到了,你到银行查查。”林某某明白秦某某是向其要钱的意思,便在查询后和秦某某联系在变压器厂附近小餐馆见面,林某某交给秦某某3500元(此款含有之前秦某某为林某某垫付的1500元能繁母猪保险款)。8、2011年春季,被告人秦某某明知郑某乙虚报能繁母猪头数,仍按申报的68头登记上报。2012年8、9月份的一天,秦某某给郑某乙打电话说:“能繁母猪补贴款到了,你给我搞点。”郑某乙表示同意。后经联系,郑某乙到秦某某家,送给秦20**元。9、2011年春季,被告人秦某某明知黄某某虚报能繁母猪头数,仍按申报的112头登记上报。2012年8、9月份的一天,秦某某给黄某某打电话说:“能繁母猪补贴款到了,你给我解决点费用。”黄某某表示同意。几天后,黄某某骑车到秦某某家兽药店,送给秦某某2000元。10、2011年春季,被告人秦某某明知申报登记2011年度能繁母猪时,姚某某已将其养殖的生猪全部转让给他人,仍按其申报的50头登记上报。2012年8、9月份的一天,秦某某给姚某某打电话说:“能繁母猪补贴款到了,你给我搞一半。”姚某某未答应。后经秦某某数次催要,姚某某到秦某某家兽药店,送给秦某某2000元。11、2011年春季,被告人秦某某明知申报登记2011年度能繁母猪时,周某甲已将其养殖的生猪全部转让给他人,但仍按其申报的38头登记上报。2012年8、9月份的一天,秦某某给周某甲打电话说:“能繁母猪补贴款到了。”周某甲说:“等我取了,你过来拿。”后经联系,秦某某到团校门口,收下周某甲送的1900元。12、2011年春季,被告人秦某某明知郭某某虚报能繁母猪头数,仍按申报的53头登记上报。2012年9月份的一天,秦某某给郭某某打电话说:“能繁母猪补贴款到了,你给我解决点费用。”郭某某表示同意。后经联系,秦某某骑车到郭某某养猪场收下郭某某送的1500元。13、2011年春季,被告人秦某某明知王某某虚报能繁母猪头数,仍按申报的66头登记上报。2012年8、9月份的一天,秦某某给王某某打电话说:“能繁母猪补贴款到了,你给我搞一点。”王某某说:“我在家等你。”秦某某骑车到王某某家里,收下王某某送的1500元。14、2011年春季,被告人秦某某明知杨某乙虚报能繁母猪头数,仍按申报的35头登记上报。2012年9月份的一天,秦某某给杨某乙打电话说:“能繁母猪补贴款到了,你给我解决点费用。”杨某乙表示同意。秦某某骑车到杨某乙家,收下杨某乙送的1000元。15、2011年春季,被告人秦某某明知周某乙虚报能繁母猪头数,仍按申报的27头登记上报。2012年8、9月份的一天,秦某某给周某乙打电话说:“能繁母猪补贴款到了,你给我解决点办公费。”周某乙表示同意。几天后,周某乙和秦某某联系,秦某某骑车到周某乙家,收下周某乙送的1000元。16、2011年春季,被告人秦某某明知刘某甲以其妻子郭某某名义虚报能繁母猪头数,仍按其申报的35头登记上报。2012年9月份的一天,秦某某给刘某甲打电话说:“能繁母猪补贴款到了,你给我解决点办公费。”刘某甲表示同意。几天后,刘某甲和秦某某联系,秦某某骑车到刘某甲家,收下刘某甲送的1000元。17、2011年春季,被告人秦某某明知刘某乙虚报能繁母猪头数,仍按申报的28头登记上报。2012年8、9月份的一天,秦某某给刘某乙打电话说:“能繁母猪补贴款到了,你给我搞1000元。”刘某乙表示同意。几天后,刘某乙和秦某某联系在五中菜场对面理想茶社路边见面,秦某某收下刘某乙送的1000元。18、2011年春季,被告人秦某某明知郑某丙虚报能繁母猪头数,仍按申报的36头登记上报。2012年9月份的一天,秦某某给郑某丙打电话说:“能繁母猪补贴款到了。”几天后,郑某丙给秦某某打电话接秦吃饭,秦某某没空。郑某丙说我给你500元你自己安排。后秦某某到郑某丙养猪场收下500元。秦某某在到案前,已将大部分赃款退还给养殖户,后到检察机关投案,现赃款已被全部追缴。上述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及其辩护人黄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简历、招工登记表、户籍证明、任职文件、合同复印件、单位代码、财政厅文件、通知、财务汇总表等;证人李某、张某某、冯某某、王某甲、杨某甲、潘某、林某某、郑某乙、黄某某、姚某某、周某甲、郭某某、王某某、杨某乙、周某乙、刘某甲、刘某乙、郑某丙等人证言;视听资料光盘;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现金37200元,且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有索贿行为,具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在到案前,已将大部分赃款退还给养殖户,尔后到检察机关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是自首,并退缴全部赃款,庭审中自愿认罪。被告人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秦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11月4日起至2015年11月3日止)。二、所追缴的赃款372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观宏人民陪审员 卢圣全人民陪审员 陈德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刘玉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