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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鄞民初字第1653-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宁波市鄞州华威塑钢门窗有限公司与浙江万华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鄞州华威塑钢门窗有限公司,浙江万华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鄞民初字第1653-2号原告:宁波市鄞州华威塑钢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邱隘镇回龙村。法定代表人:沈宝法,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建飞,浙江三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万华建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高桥镇望春路888号。法定代表人:张龙棋,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鄞州华威塑钢门窗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万华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鄞州华威塑钢门窗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鄞州华威塑钢门窗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鄞州华威塑钢门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78元,减半收取6439元,保全费5000元,诉讼费合计11439元,由原告宁波市鄞州华威塑钢门窗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徐旭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代书记员 何悦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