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涿执字第34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申请人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柳河营信用社诉被执行人郑健、褚学芹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柳河营信用社,郑健,褚学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涿执字第344号申请执行人: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柳河营信用社。被执行人:郑健,住涿州市。被执行人:褚学芹,住涿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本院(2010)涿民初字第1079号民事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涿州市人民法院(2010)涿民初字第1079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云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杨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