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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涿执字第34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申请人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柳河营信用社诉被执行人郑健、褚学芹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柳河营信用社,郑健,褚学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涿执字第344号申请执行人: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柳河营信用社。被执行人:郑健,住涿州市。被执行人:褚学芹,住涿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本院(2010)涿民初字第1079号民事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涿州市人民法院(2010)涿民初字第1079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云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杨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