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仑商外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震雄营销(深圳)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吕荣康、施惠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震雄营销(深圳)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吕荣康,施惠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商外初字第117号原告:震雄营销(深圳)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甬江路28号。代表人:钟效良,该分公司董事长。被告:吕荣康。被告:施惠芳。本院在审理原告震雄营销(深圳)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吕荣康、施慧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震雄营销(深圳)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震雄营销(深圳)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群代理审判员 孙 滢人民陪审员 沃小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代书 记员 江南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