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淮执申字第00020-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蒋涛与淮北市亿园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4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涛,淮北市亿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淮执申字第00020-4号申请执行人:蒋涛,男,198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淮北市亿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淮北市相山区。法定代表人:马腾飞,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3年9月6日作出(2013)淮执申字第00020-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淮北市亿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位于淮北市相山区长山路东、广电大楼北的房产一处1#107号(房屋所有权证编号021480)。案外人王慧玲、蒋起云对此提出执行异议,经审查,案外人王慧玲、蒋起云异议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淮北市亿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淮北市相山区长山路东、广电大楼北1#107号房屋(所有权证编号021480)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葛 侠审判员 赵海峰审判员 袁长伦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徐蕊蕊附适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73条执行标的物不属生效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特定物,经审查认为案外人的异议成立的,报经院长批准,停止对该标的物的执行。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应当裁定立即解除或撤销,并将该标的物交还案外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债务已经清偿的;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