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宣汉民初字第303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冉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支行,冉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宣汉民初字第303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支行,住所地:宣汉县东乡镇绮云路金庭苑综合楼A幢。负责人:刘宗安,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桦轩,四川天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冉莉,女,生于1987年3月17日,汉族,四川省万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支行与被告冉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支行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冉莉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支行要求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支行撤回对被告冉莉的起诉。审 判 长  吕百跃人民陪审员  金玉明人民陪审员  刘晓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刘德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