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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陈民一初字第0143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胥浩明与胥新苗抚养费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胥浩明,胥新苗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陈民一初字第01437号原告胥浩明,又名胥昊明,男,汉族,学生。法定代理人董耀霞,女,汉族,农民。法定代理人胥天良,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白海丽,宝鸡市陈仓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胥新苗,男,汉族,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陈仓支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胥浩明与被告胥新苗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胥浩明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胥浩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胥浩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胥浩明承担。审判员  索红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王晓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