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望执字第83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许小玲与被执行人勤隆(湖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013)望执字第839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小玲,勤隆(湖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望执字第839号申请执行人许小玲。被执行人勤隆(湖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国营综合农场翠园别墅东区A型房。法定代表人王兵,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许小玲与被执行人勤隆(湖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仲裁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勤隆(湖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按长沙仲裁委员会(2012)长仲裁字第558号裁决书已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勤隆(湖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5万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基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侯 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