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执字第0020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1-09
案件名称
彭某某申请乔某某分家析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某某,乔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高执字第00203号申请执行人彭某某,男,195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村民。被执行人乔某某,男,1985年7月5日出生,汉族,村民。申请执行人彭某某与被执行人乔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2013)高民一初字第001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彭某某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7000元。本院于2013年10月29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乔某某将案款7000元交于本院,现申请执行人彭某某已将该款领走。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高民一初字第0013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建民执行员 王其利执行员 罗 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张 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