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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贵行非审字第0009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池州市贵池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徐保贵、吴香莲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池州市贵池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徐保贵,吴香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贵行非审字第00094号申请执行人:池州市贵池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政务新区。法定代表人:刘忠华,该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徐保贵,男,1979年9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吴香莲,女,1979年4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申请执行人池州市贵池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被执行人徐保贵、吴香莲,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征决(2013)10101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池州市贵池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3年7月3日作出的征决(2013)10101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池州市贵池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征决(2013)10101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晓姿审 判 员  时立强代理审判员  赵玲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汪 磊 来源:百度搜索“”